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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邵童与刘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童,刘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729号原告邵童,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妍,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欢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童与被告刘妍、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北京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邵童、被告刘妍、第三人移动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童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相识,2015年4月27日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自至北京市通州区西门大街移动营业厅将原告158XXXX****的手机号码办理补卡及实名业务,被告办理上述业务时,原告正在正常使用该号码,并收到10086关于该号码办理补卡业务的短信提示,原告立即与就近的东城区和平里移动营业厅联系确认此号码已经完成补卡及实名的业务办理。原告随即与被告进行多次沟通,望被告能够配合原告至移动营业厅办理158XXXX****手机号码的过户,但屡次遭到被告无理拒绝,并告知原告将要把此手机号码进行注销或再次补卡后归为被告自己使用,原告158XXXX****手机号码自2007年购买、开通后一直正常使用且办理各项业务时均使用此号码作为唯一联系方式,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属恶意强行占有原告手机号码,严重影响了原告此号码的正常使用,且对原告相关隐私造成威胁。故诉至法院,请求:1、在判决手机号码所有权确认前,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将158XXXX****手机号码暂时进行管控,除该手机号码现已开通业务外,禁止此号码办理其他任何相关业务(包括注销、补卡及户主变更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至移动营业厅办理手机号158XXXX****的过户业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妍辩称:我要求原告把号给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卡号是我的名字,登记在我的名下,这个官司根本没有进行的必要。第三人移动北京公司辩称:作为我公司来讲在没有司法文书之前我们没有权利去限制任何机主的暂停或者注销,机主有权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邵童与刘妍系朋友关系。2007年5月至今,邵童持续使用158XXXX****手机号码(以下简称涉案手机号码)。2015年4月27日,刘妍到移动北京公司办理了涉案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及补卡业务。庭审中,邵童提供卡托及银行业务回单等用以佐证其购买并使用涉案手机号码;刘妍对此不予认可,刘妍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其购买,借给邵童使用。庭审中,邵童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妍办理了涉案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及补卡手续;刘妍对此不予认可,称为响应国家实名认证的要求到营业厅办理了实名制认证手续,适时涉案手机号码由邵童使用,刘妍就办理了补卡业务。庭审中,移动北京公司提供了实名制认证的相关规定,并称按照操作流程刘妍应该是先办理实名制认证手续,再进行补卡;邵童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第三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没有与涉案手机号码取得联系便进行了密码重置业务,存在瑕疵;刘妍对移动北京公司的陈述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业务回单、公共自行车申请表、《密码重置、补卡、实名制认证的相关规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号码是码号资源,码号资源是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涉案手机号码不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不动产或动产,无法确认涉案手机号码归个人所有或使用,现邵童主张要求确认涉案手机号码归其所有或归其使用,并要求刘妍配合其办理涉案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邵童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田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