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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某某诉某某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825行初4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旭辉审 判 员  杨芳芹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