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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9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翠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翠,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92-3号申请执行人:宁翠,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翠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福年借款人民币1480000元及利息(其中136000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20000元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3400元、执行费1743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宣国用(2012区)11**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