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执行 杨亿生、王世彬、王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王成锋,杨亿生,王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该行长。被执行人王成锋,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杨亿生,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王世彬,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成锋、杨亿生、王世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锋、杨亿生、王世彬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成锋、杨亿生、王世彬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