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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叶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34号原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农民。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撤回上诉。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