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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宋洪光,韩世刚,娄兴年,谢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宋洪光。被执行人韩世刚。被执行人娄兴年。被执行人谢秉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洪光、韩世刚、娄兴年、谢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执字第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