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春丽王某某与刘丽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丽王某某,刘丽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41号原告王春丽王某某(又名王艳丽王某某),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刘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丽王某某诉被告刘丽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春丽王某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