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匡勇军与施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勇军,施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38号申请执行人匡勇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施文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匡勇军与被执行人施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工资与公积金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在执行中查明该工资与公积金已停发,又发现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