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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3227号罪犯陈龙,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陈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于2009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1月24日获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