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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春波与王士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波,身份证号230119197702150813,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三委一组。被执行人王士成,身份证号230119198206031617,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五十六户B栋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张成燕,身份证号23011919840806162X,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阿城区牌路大街三中住宅楼12-1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春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士成、张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9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