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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利、田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祜,毕建利,田艳,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毕永祜,被执行人毕建利。被执行人田艳。被执行人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B座5楼本院在执行毕永祜诉毕建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452764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18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