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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长宝、刘兴长与肖长宝、刘兴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长宝,刘兴长,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肖长宝。委托代理人李冬俭,连云港市新海法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兴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科技园3幢4楼南区。负责人张伟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系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肖长宝因与被申请人刘兴长、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长宝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认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请求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诉求。安信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有效,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公安机关虽未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庭审调查情况,肖长宝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未鸣笛并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肖长宝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肖长宝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供(2015)海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因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推翻原判决新的证据。肖长宝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刘兴长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肖长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长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蓉审判员  李作超审判员  曹振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