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倩倩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倩倩,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245号原告:姜倩倩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姜倩倩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曲懿(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