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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镇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镇宫,林文斌,X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69-1号申请执行人林镇宫,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文斌,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厦门市海沧区鹭香海景海鲜大排档业主。被执行人XX芬,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镇宫与被执行人林文斌、XX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28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