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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1362号 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诉被告朱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瑞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怀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襄阳市瑞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源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鱼梁洲。法定代表人李明庆,瑞康源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礼枝,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宇民,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怀荣,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诉被告朱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怀荣的起诉,将另行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瑞康源物业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熊龙泉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