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剑锋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西安豪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段玉涛、第三人廖海鑫不服车辆过户登记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锋,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豪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段玉涛,廖海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49号原告王剑锋。委托代理人冯贵强、张柏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久明,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树鹏,该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西安豪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万全,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段玉涛。第三人廖海鑫。原告王剑锋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西安豪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段玉涛、第三人廖海鑫不服车辆过户登记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