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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彦平与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王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平,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世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与被执行人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王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彦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99893.75元,由被执行人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3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王世平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航安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理赔款申请执行人李彦平已领取,现因被执行人王世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