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谭伟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温志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燕君、周锡章,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天河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3月8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在供方辖区内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因供方辖区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