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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家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栖凤路。法定代表人袁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家和,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及诉讼费40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家和外出下落不明,仅查到其银行存款16000元,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成家和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的,可以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