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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申请执行苗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某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苗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苗某甲,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某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社社长。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成年,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被执行人苗某甲,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被执行人苗某乙,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清丰县阳邵乡翟固一村。本院在办理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申请执行苗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苗某甲、苗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濮阳市某农村贷款互助合作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峰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天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