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八法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赖永良与李树飞、肖正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良,李树飞,肖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赖永良。被执行人:李树飞。被执行人:肖正松。申请执行人赖永良与被执行人李树飞、肖正松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7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