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德霞与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赵又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霞,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赵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王德霞,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钱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强成柱,该公司经理。被告:强成柱,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赵又红,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霞诉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赵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德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赵又红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王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柱、赵又红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