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南权与范占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权,范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南权。被执行人范占琴。申请执行人范占琴依据(2015)昆民二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南权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5572元、及由被执行人范占琴将位于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嘉益景苑小区1幢1单元302室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9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8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张文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艺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