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田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23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田明罚金一案中,经查:田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现正在服刑,2015年12月10日宛城区新华办事处文正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田明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