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润昌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权、黄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润昌投资有限公司,黄荣华,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润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罗锐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荣华,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权,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权与案外人缪爱珍共有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x号闽东世纪城x号楼1010号房、1008号房以及被执行人陈权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商贸区x幢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荣华与第三人徐斌共有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南湖滨南路的房屋及被执行人黄荣华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南办事处南湖村原市文化馆、市委党校及周边的第x幢403号房屋,但上述房产目前在短期间内无法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