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文小胜诉被告欧林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205号原告文某甲,男。被告欧某某,女。原告文某甲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酒兰、王英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4日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时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甲及被告欧某某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1、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2、对感情不信任,捏造事实诽谤伤害原告;3、不能正确教育小孩,灌输负面思想及行为;4、不尊敬孝顺且辱骂老人,因以上原因,双方自2009年以为分居长达6年之久,被告经常在小孩面前指责原告没有做到父亲的责任,有损原告的形象,后来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又有三年,可被告仍不改正缺点,致使家庭不稳定、不和谐,更谈不上幸福了。综上所述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婚生小孩的部分抚养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肿瘤医院CT检查报告单,拟证明被告原鼻咽癌已治愈的事实。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的事实。3、(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原来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辨称,原、被告原先是一个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2006年答辩人经检查患有鼻咽襄,原告还能照顾我,双方都尽量挣钱,维持家庭,但是2010年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后,他就是回到宁远,也不回被告和小孩的家住,现在我疾病缠身,根本无能抚养小孩,原告应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欧某某为支持自己的答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刘源的证明,拟证明原告所诉称的不是事实;2、刘恒的证明,拟证明原告所诉称的不是事实;3、湖南省肿瘤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放疗后需定期复查的事实;4、住院发票,拟证明住院花费1万多元的事实;5、各类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原告患有各种疾病的事实。庭审中,本院主持组织双方质证,并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和被告提供的3、4、5号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199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8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9日生育长子文某乙,1999年5月2日生育女儿文某丙,2001年5月21日生育次子文某丁。婚后至2006年原、被告一同在外打工,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被告欧某某经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患有鼻咽癌,放疗后需要定期复查和对症治疗。2007年后,被告欧某某又患上其它多种疾病,患病期间,被告仍带病坚持外出打工挣钱。2010年,原告文某甲外出到福建打工,2011年9月30日原告文某甲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文某甲在福建打工,被告欧某某在宁远县城租房居住照料小孩,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大部分由原告文某甲负担,因原告在外打工,双方异地分居,相互之间很少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基础牢固,后被告欧某某向患多种疾病,双方又异地分居,致使双方缺少沟通。虽然原、被告分居多年,但主要原因是原告为了家庭在外打工,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主动分居,现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原告文某甲应对被告尽到扶养、照顾的责任,承担维护家庭稳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欧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光力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