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铁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青峰与柳州市大荣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青峰,柳州市大荣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铁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许青峰。被执行人柳州市大荣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岭路8号国联物流中心货运市场C区18-19号。法定代表人谭政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青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大荣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柳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青峰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回到期债权260098元及购房预付款91109元,根据大荣荣华系列案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许青峰分得1245.70元。根据本院到金融、土地、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的结果,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大荣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柳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树 强审判员 黄 微 程审判员 韦 海 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韦苔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