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卢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