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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献利与宋振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献利,宋振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周献利(反诉被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被告宋振禄(反诉原告),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委托代理人武仲,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原告周献利(反诉被告)诉被告宋振禄(反诉原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献利、被告宋振禄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献利(反诉被告)诉称,我和被告宋振禄是邻居关系,我家的牲畜出行道路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被告宋振禄从2000年开始随意堵塞,严重影响我的生产、生活及牲畜放牧不便,无条件另行开通道,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没有结果,嘎查委员会也多次出面调解,被告宋振禄不但不调解而且还谩骂我。另外,被告宋振禄还在我的房后堆放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以上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我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责令被告宋振禄排除妨碍,恢复原道路,清理垃圾恢复环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宋振禄(反诉原告)辩称,我是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尔嘎查最老的住户之一,在这里居住生活近60多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原嘎查委员会在我家附近(粪垛地方)修建了两间配种站房屋。后来配种站不开了,嘎查委员会将这两间房居住使用权给了我(有当时嘎查老领导和邻居的证明),而原告周献利的父亲周美当时离婚后带着原告没有生活住处,在我家前面搭建个临时窝棚生活,日子很艰难,我看到他们父子可怜,就把本属于我的这两间配种站房屋让给原告父子居住。这样一来,他们一住就是20多年,现在我已经搬迁到锡林浩特市居住生活,原住所已租给了我的外甥女婿。2015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在我住所地院内新建了几间房屋,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述完全是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我现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周献利拆除在我住所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原状。2、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献利(反诉被告)与被告宋振禄(反诉原告)均为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尔嘎查的牧民,宅基地相邻,且居住了多年。1996年嘎查委员会将原、被告房后的部分山坡草场分给了被告宋振禄,被告宋振禄也将草场进行网围栏围封,现经营管理适用近二十年。原告周献利无证据证明是否原来就有历史留下的放牧通道。2015年,原告周献利在住所地附近新建了房屋(棚圈),被告宋振禄未有提起异议,但在原告周献利起诉后,被告宋振禄反诉要求原告周献利拆除新建房屋,但反诉原告宋振禄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此新建房屋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嘎查书记及小组长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一块生活达三十多年,本应和谐相处,但双方因牲畜通道、房屋建造产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双方都有过错。原告周献利所诉其牲畜没有通道无法放牧,本院认为被告宋振禄从1996年围封草场后,一直未留有牲畜通道,原告周献利的牲畜一直也能正常放牧,现在牲畜不能到后山放牧不是被告宋振禄的责任,是其它原因造成的,原告周献利也未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对于原告周献利所诉房屋堆放垃圾的诉请,因原告周献利无证据证明两间原配种站房屋权属问题,故原、被告双方的宅基地界限不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宋振禄的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周献利拆除新建房屋,因双方宅基地地界不明,且原告周献利在建造房屋时,被告宋振禄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未有提出异议,也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故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周献利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宋振禄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献利承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振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远  飞审 判 员 莫日根必力格人民陪审员 王  利  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矫  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