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茫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茫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瓜州县人。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市人。委托代理人魏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青秀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人民陪审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