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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娥、居有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娥,居有军,宋继明,宋小燕,程小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娥。被执行人居有军。被执行人宋继明。被执行人宋小燕。被执行人程小萃。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娥、居有军、宋继明、宋小燕、程小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商初字(2015)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线索和财产状况。2015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8日与青口镇下口村村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调查,也证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执字第039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董作利执行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