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忠良与张建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良,张建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忠良,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建庄,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忠良因与被申请人张建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忠良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安国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进入司法程序后,安国市人民法院委托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10级伤残。请求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00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河北省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10级伤残重新审理,追加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受为轻微伤,有安国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为证,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原判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5578.35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赔偿标准合理合法。综上,王忠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忠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