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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董伟与伊春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伊春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董伟,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祥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董伟与被执行人伊春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董伟与被执行人伊春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