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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9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广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广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9288号罪犯高广令,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广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昆刑抗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经本院(2015)昆刑执字第15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高广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广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广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广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