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黄飞、黄鑫、田凤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黄飞,黄鑫,田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青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锞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飞,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鑫,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凤英,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北元工贸有限公司、黄飞、黄鑫、田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