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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耿庆铸与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铸,国华,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耿庆铸,男,生于1947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国华,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卫华,女,生于1963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庆铸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国华、张卫华给付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407300元。2015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67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67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