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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商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251号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89号楼26室。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