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林友申请刘龙夫、张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友,刘龙夫、张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黄林友。被执行人刘龙夫、张惠兰。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黄林友申请刘龙夫、张惠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已强制履行房屋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2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