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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指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岭、韩长延、李俊峰、山东火炬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岭、韩长延、李俊峰、山东火炬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指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岭、韩长延、李俊峰、山东火炬集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任指执字第1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