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9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与张贯均、张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张贯均,张霞,张兆贵,张修店,张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939-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被执行人张贯均,农民。被执行人张霞,农民。被执行人张兆贵,农民。被执行人张修店,农民。被执行人张兆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兆军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