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孟庆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孟庆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00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铁西区腾飞一街****号。法定代表人常虹,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岚,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国。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孟庆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王小娜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