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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5)汝民小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574号原常运生,男,1945年2月15日生,身份证号4104821945********,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号院****号。被告陈美霞,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常运生诉被告陈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常运生未能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运生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