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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禹城市超越不锈钢门市部与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超越不锈钢门市部,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785号申请人禹城市超越不锈钢门市部(超越不锈钢总汇)。负责人李超被申请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禹城市超越不锈钢门市部(超越不锈钢总汇)与被申请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21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