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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绍愿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沫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2日3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老根”(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三人经过商议后窜入娄怀高速公路溆浦服务站B区进行盗窃,首先由被告人丁某某放哨,杨某某扶着梯子,“老根”从梯子上爬到二楼窗户并进入司机休息的客房内,在盗窃提包时被人发现而未得逞。然后,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来到停车场,三人从后车门进入云C304**大巴车,将一台三星NOTE3手机从正在休息的被害人贾某某的身上盗走。被告人丁某某还在另一台大巴车上盗得一把手电筒,之后,被接到报案前来巡查的保安发现,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当即逃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钱兴民、舒友喜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 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