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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毕拴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拴柱,李彦军,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4289号原告毕拴柱,男,生于1972年1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5日。被告李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9日。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拴柱与被告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拴柱及委托代理人刘颖,被告李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以钢材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39万元,被告李彦军出具借条为凭,并承诺一个月内返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要求延期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李彦军向原告借款的借条1份及被告李彦军的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李彦军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李彦军共计向原告借款39万元,被告李彦军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保证书各一份;2、2012年1月30日由二被告签名的协议书一份及中牟县公安局郑庵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李彦军与被告李娟系夫妻,截止2012年1月30日前,二被告共计欠原告25万元,该25万元包含在2015年3月15日被告李彦军出具的39万元的借条中。被告李彦军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9万元属实,是分多次向原告借的钱,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是一个总条,被告李彦军同意还款,只是现在没钱。被告李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庭审中,被告李彦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李娟虽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彦军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李彦军共计向原告借款39万元,被告李彦军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保证书各一份,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彦军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李彦军与被告李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2012年1月30日共同签名向原告出具一份协议书,二被告在该协议书中认可2012年1月30日欠原告人民币250000元,该250000元欠款包含在2015年3月15日被告李彦军出具的390000元的借条中;原告与被告李彦军一致认可,截止目前,除本案出示的390000元的欠条外,被告李彦军为原告出具的其他欠条或借条均作废(包括被告李彦军用其朋友郭炬生的名义出具的100000元的借条,也作废)。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李彦军向原告借款3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李彦军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李彦军返还借款3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彦军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拴柱借款三十九万元,被告李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李彦军、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