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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沈正学与李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学,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沈正学,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谢强,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友,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沈正学申请执行李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李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