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福有与鸡东县永和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有,鸡东县永和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有,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和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福,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福有申请执行鸡东县永和镇新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福有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