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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殷君赫与于一海、刘正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君赫,于一海,刘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73-1号申请执行人殷君赫,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一海,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正波,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殷君赫与于一海、刘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于一海、刘正波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