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元水泥公司与新民源建材公司一审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926号原告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惠维渊。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史思渊。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保当镇野鸡河村。负责人:段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新民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韩彦军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