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陈炳全、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陈炳全,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王建伟。被告陈炳全。被告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陈炳全、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伟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建伟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姜晔 关注公众号“”